三、创新方法,提高协调的灵活性。协调工作涉及一定的对象,甚至涉及协调对象的不同利益,只有科学灵活地运用方法,讲究艺术,才能达到消除分歧、达成共识的目的。在协调工作中,我们通常用到的方法有四种:一是制度规范法。制定出台了专门的公文办理制度,对行文条件、办文程序、公文规格、印发范围、文字要求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,在协调过程中,严格坚持制度,用制度规定说服协调对象。二是会议决议法。对涉及多个部门、且不违背政策法律及相关规定,但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抵触或者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文件,我们一般要求提交县委常委会及相关会议讨论,然后以会议决议的形式统一意见,消除杂音。三是对上汇报法。协调的事项确定后,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,请领导确定,领导认为不要协调的,终止协调;领导同意协调且有指示批示的,按领导意见办理。对某些涉文事项,还可以灵活地采取先上级,后下级,先“外围”、后“内核”的协调步骤和单一接触的协调方法,首先向级别高的领导汇报拟办意见,争取首肯,其次找涉文的重要部门协商,获得支持,最后到意见分歧最大的部门解释,这样,即使受文单位或分管该单位的领导有不同意见,也难以影响原定拟办意见。去年,有单位起草一份代拟稿,要求以县委、县政府名义发文,对其归口管理的相关项目实行税费优惠。我们考虑该要求在执行中有较大难度,便将拟退回的意见首先向县委、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了汇报,征得了领导同意,再向财政、税务等部门谈了我们的想法,和这些部门统一了意见,最后,该办文单位先后找到主要领导、找到相关部门,但由于我们汇报沟通在先,该单位的发文请求最终没被同意。四是交叉评估法。召集协调会议,对涉及甲单位的某一文件规定,邀请乙、丙等单位进行评估。由于被邀请评估的单位“置身事外”,看问题相对比较客观、公正,有利于打破甲单位因受本位思想局限所形成的思维定势,对协调起到旁通和促进作用。如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决定出台前,与该项工作有关的个别单位认为目标难实现、精力难保障、基础难改观,因而决心不大、信心不足。在与这些责任单位协调中,我们还邀请了农业、工业、社会事业等战线的同志参加,其他单位普遍认识较高,热情较足,并且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,最终很快促成相关单位统一了思想,并加快了工作推进力度。% _! A; ~6 b$ E+ A8 C% D' r 1 A" U2 C0 ^( u `# F1 \( q/ H